企業(yè)將地溝油加工成生物柴油,但叫好的背后卻面臨銷售困境:企業(yè)自身無權(quán)銷售,又無法加入燃料銷售體系,企業(yè)面臨倒閉。于是,云南省最大地溝油加工企業(yè)——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鼎公司),將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和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簡稱云南分公司)告上法院。該案是云南省法院受理的首例壟斷糾紛案,也是全國石油系統(tǒng)涉及的首例拒絕交易糾紛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定云南分公司違反《反壟斷法》,判令其30日內(nèi)將該原告企業(yè)的生物柴油納入銷售體系。省高院二審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記者昨日獲悉,昆明市中院已作出重審判決:駁回盈鼎公司訴訟請求。
一審:中石化敗訴,判令銷售生物柴油
2014年年初,盈鼎公司將中石化告到昆明市中院,要求判令被告將原告生產(chǎn)的生物柴油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300萬元。同年7月30日,法院開審此案。
昆明市中院審理后認為,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云南成品石油銷售市場所占份額達到1/2,按照反壟斷法規(guī)定,可以推定其在云南成品油市場具有支配地位。中石化作為石油銷售企業(yè),在云南省政府和云南省能源局的多次要求下,一直拒絕將原告生產(chǎn)的合格生物柴油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違反了《可再生能源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對原告發(fā)出的交易請求長期不作正式回復,不給原告交易談判的機會,屬于《反壟斷法》規(guī)定的“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的行為。
昆明市中院判令云南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將盈鼎公司生產(chǎn)的生物柴油納入其銷售體系,同時駁回盈鼎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和被告均不服判決,分別向省高院提出上訴。
二審: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2015年4月22日,省高院公開開庭二審該案。
2015年8月,省高院作出二審裁定,認為原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昆明市中院重審。
重審:駁回原告訴求中石化反敗為勝
昆明市中院重審后認為,我國《可再生能源法》雖然規(guī)定石油銷售企業(yè)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柴油納入銷售系統(tǒng),但該項法定義務應當如何履行,《可再生能源法》并沒有具體規(guī)定。在有關部門沒有對地溝油制生物柴油的銷售主體、銷售方式等一系列問題給予明確的情況下,不宜用強制命令的方式在不考慮任何條件的前提去完成。
昆明市中院重審后認為,盈鼎公司與中石化之間未能建立交易關系,不屬于違反《反壟斷法》有關條款的行為。
昆明市中院作出判決:盈鼎公司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jù),駁回訴訟請求。
上訴:原告不服判決,欲向省高院上訴
盈鼎公司代理律師陳維鏢透露,盈鼎公司不服判決,準備向省高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