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9月上旬進行的4位小股民訴上市公司 華銳風電 (601558)虛假陳述索賠案庭審,并沒有如期進 行。《投資快報》記者從小股民代理律師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許峰處獲悉,臨近開庭,其從法院獲知,因為華銳風電方面針對4位小股民的起訴提出了管轄 權異議,此前安排的庭審不再進行,何時開庭另行通知。
管轄權異議是拖延時間慣用方法
“華銳風電虛假陳述索賠案的管轄法院就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極其明確,華銳風電方面提出所謂管轄權異議屬于訴訟權利濫用,是為 了拖延開庭時間,抵抗股民索賠。”許峰律師無奈的告訴《投資快報》記者,通過管轄權異議來拖延訴訟進程,華銳風電并不是第一例,這個屬于典型的在管轄權非 常明確的情況下濫用訴訟權利,浪費司法資源。
該律師還稱,他之所以這么認為華銳風電是濫用權利,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理由就是,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就早期的部分投資者索賠案件作出了判決,投資者全部獲得勝訴判決。
此前系列案件已有勝訴判決
上訴投資者勝訴判決,華銳風電8月23日亦有公告稱,其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達的(2016)京01民初25號、60號、61號、109號 《民事判決書》,法院就四名投資者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向華銳風電提起的民事訴訟作出了判決,法院判決其向四位投資者共計支付經濟損失賠償約39萬 元。
華銳風電自身的公告也還原了該等訴訟的來龍去脈。其稱,2015年11月,華銳風電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下發(fā)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華銳風電2011年 年報虛假信息披露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而系列投資者提起的索賠訴訟,就是根據(jù)此次的行政處罰而發(fā)起。公告同時透露,對于上述四起訴訟,公司表達了堅決上訴的 意向,并且公告當時已就其中兩個案件提起上訴。
對于此次公告的訴訟對華銳風電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如何?華銳風電公告稱,公司已在 2013 年年度報告中對股民索賠案件計提了預計負債并計入 2013 年度營業(yè)外支出,上述案件不會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造成負面影響。
公司已計提2億多預計負債防備索賠
查閱華銳風電2013年年報確實發(fā)現(xiàn),其披露: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 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公司利用有關日期的全體股東名冊以及查詢的公司股票在二級市場交易價格變動情況,對預計賠償股份總額、直接投資損失及其相關的傭金、印花 稅和資金利息等進行了測算。根據(jù)測算,公司預計投資損失賠償金額為 216,121,171.24元。且經記者查證,類似內容也同樣出現(xiàn)在了華銳風電2014年年報當中。
如何確認預計負債?華銳風電的公告以及相關會計常識均顯示,當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將其確認為預計負債:(1)該義務是承擔的現(xiàn)時義務;(2)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華銳風電當時測算預計負債,應該是根據(jù)最大可能性出現(xiàn)的時候應該賠付多少而做出的,基本不可能是最后實際索賠的數(shù)額,但這個數(shù)據(jù)至少說明,如果所 有符合條件的投資者都索賠,華銳風電的賠付最大可能達到2.2億左右”,許峰律師說,即使其作為投資者的代理律師,根據(jù)當前提起的投資者索賠情況來看,可 能華銳風電對于投資者索賠過于審慎了,但至少也說明其對投資者的索賠已經做好了充分準備。但遺憾的是,截至目前,只有十余位投資者提起索賠不到100萬 元,連華銳風電所計提預計負債之零頭的零頭都沒達到。
違法事實板上釘釘
證監(jiān)會官網披露的華銳風電《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顯示,華銳風電違法事實為:2012年4月11日,華銳風電披露2011年年報,確認風電機組收入 1686臺,營業(yè)總收入10,435,516,390.57元,營業(yè)總成本9,918,543,020.04元,營業(yè)利潤529,215,613.35 元,利潤總額739,440,394.00元,報告期內風電工程項目適用的會計政策為商品銷售收入。
受風電行業(yè)政策的影響,2011年全行業(yè)業(yè)績急劇下滑。為粉飾上市首年業(yè)績,在韓俊良安排下,華銳風電財務、生產、銷售、客服等4個部門通過偽造單 據(jù)等方式提前確認收入,在2011年度提前確認風電機組收入413臺,對2011年度財務報告的影響為:虛增營業(yè)收入2,431,739,125.66 元、營業(yè)成本2,003,916,651.46元,多預提運費31,350,686.83元,多計提壞賬118,610,423.77元,虛增利潤總額 277,861,363.60元,占2011年利潤總額的37.58%。
基于以上違法事實,證監(jiān)會對華銳風電給予了頂格60萬元的行政處罰。雖然處罰的絕對數(shù)額本身不高,但卻成了投資者索賠華銳風電的導火索。
投資者仍可索賠
許峰律師認為,根據(jù)證監(jiān)會的處罰決定以及法院此前做出的判決,如果投資者在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間買入華銳風電股票,并且在 2013年3月7日之后賣出股票或繼續(xù)持有股票,即可向華銳風電發(fā)起此次索賠。前述律師特別強調,后續(xù)跟進索賠的投資者,“勝訴概率極大”,其認為,雖然 華銳風電目前針對投資者的一審勝訴判決提起了上訴,但考慮到一審判決的周全程度以及華銳風電的客觀違法事實,華銳風電上訴后的改判可能性幾乎沒有。
當然律師也表示,雖然前期已有勝訴判決,但根據(jù)其經驗,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大部分投資者并不知道可以索賠以及已經有勝訴判決的情況,后續(xù)華銳風電 投資者能否拿回上市公司已經計提的兩億多預計負債對應的款項還有待觀察。許律師也提醒,華銳風電索賠案要到2017年11月才結束,如果在此前投資者看到 索賠消息,建議盡快索賠。